一般陽台分為凸陽台與凹陽台,凸陽台多為外放式設計,且突出原有建築結構外的平台,而凹陽台向內佔用內部空間,從建議外觀來看並無突出,在承重性與安全性比凸窗安全。而今天說的外推陽台為凸陽台一種。
外推陽台違法嗎?
外推的行為是屬違法。
通常我們為了更多使用空間,拆除陽台與主建物之間的牆面、落地門,然後另加裝採光罩、窗戶等將陽台包起來,成為獨立空間為空內一部份。但不論是搬入前就已有外推,或是自行施工外推的狀況都是不被允許的。
目前不論是新舊外推陽台都是違法,只是在補償條件與被迫拆除時間有所不同,並會根據不同各縣市政府機關對於違建物的處理,各有不完全相同的規範和做法。而目前最常見的原則,是依據「 違建建物產生的日期 」做區隔:
新違建:1995年後所產生的違建,此類違建都是「即報即拆」。
既存違建:指1964年到1994年之間已存在之違建,此類違建則是列入「緩拆」,若有危害公共安全將被優先拆除。
舊有違建:指1963年前建造的違建,此類違建也是列入「緩拆」,若有危害公共安全將被優先拆除。
而依照違建處理順序的輕重緩急分以下處理性況:
即時強制拆除:對於避免危害公共安全之虞,且依法無法補照或有構成違法之虞的施工中的新建物,採取即時、強制性拆除的措施。
查報拆除:指違反法令或建築法規自行搭建的建物部分,應予舉報並安排拆除。
拍照列管:指違法情節較輕微,得列入分期分類程序處理的違建物,先予以拍照存證,並繪製現況略圖建檔追蹤,暫時免予查報處分。
免予查報:違法情節最輕微,尚未達到新違建取締的要件,先予以拍照存證,免予查報處分。
陽台可否加裝鐵窗
目前只有一種情況:
經縣市政府通過可以加窗條件者,只要設置之防墜設施符合規定,不妨礙消防逃生及救災功能,管理委員會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能任意加以禁止。
因此只要附合之設置可以加裝,但大樓之住院可能需要委員會通過。
而在台北市與新北市,對於安裝鐵窗有嚴格的規定,民國95年以後新落成的建築物,一律不可裝設,如擅自在陽台上加裝鐵窗,會因為被視為增加樓地板面積而被視為違法行為。而些部份根據不同各縣市政府機關規定有所不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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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推陽台的危險性
1.違建風險
無論任何形式或任何時間點的違建都屬違建,無論何時都存在著被勒令拆除的風險,因此不建議考慮。
2.會影響結構與漏水疑慮
一般外陽台的結構與承重度不高,只有室內的一半。如果為了更多的空間而將陽台與室內的承重短牆打掉,再安裝門窗之類,大大增加陽台結構的負擔,若遇到地震、可能就會因結構脆弱而導致傾斜或甚至崩塌的風險。
同時,外推陽台算是二次施工,工序和強度都很難和主建物相同,也因此比較容易會遇到漏水的問題,對牆面與建築強度都有影響。
3.救災受阻
陽台本來就是被列為逃生路線的空間之一,若將陽台包起後又發生火災等危急情況,救災人員較難從外部進行破窗等動作、提高救災難度。